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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使用第三人稱記述
志稿編寫中,應使用第三人稱進行記述。
1. 不應使用第一人稱 “我”、“本”等字進行記述,如:“我國”、“我軍”、“本旗”等。
2. 不要使用“來”字,因為“來”字也有第一人稱的嫌疑,如:“三中全會以來”、“×××來×××旗指導工作”等。
3. 不應使用“同志”二字,應直呼其名。
4. 不應使用“敵人”、“敵軍”、“對敵斗爭”等詞語。
(二)全稱與簡稱的使用
1. 志稿編寫中,地區和單位名稱應使用全稱。如:“呼倫貝爾盟” 不要簡稱為“呼盟”,“鄂倫春自治旗”不要簡稱為“鄂倫春旗”、“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”不要簡稱為“內蒙古民政廳”,應使用全稱。
2. 志稿編寫中,有些約定俗成的簡稱,如“四人幫”、“四化”、“兩個文明”、“五講”、“四美”等,之后均應括注具體內容。
3. 志稿編寫中,“文化大革命”不可以簡稱為“文革”,也不可以稱為“十年浩劫”、“十年動亂”等,應使用“文化大革命”的全稱并加引號。
(三)稱謂不應混用
志稿編寫中,應做到“同一詞語始終表示同一概念,同一概念始終使用同一詞語表示”。
1. “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”和“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” 應始終用同一稱謂“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” 表示。
2. “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”和“內蒙古自治區黨委”、“內蒙古“內蒙古黨委”、“自治區黨委”等,均應始終用同一稱謂 “內蒙古自治區黨委”表示,不應混用。
3. “人民政府”、“人民檢察院” 、“人民法院”在沒有括注簡稱的時候應全稱,不要把“人民”二字丟掉。
4. “人大常委會”不應簡稱為“人大”,不要把“常委會”三字丟掉。
5. “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(副主席)”應統一稱為“內蒙古自治區主席(副主席)”,不加“人民政府”4個字。
(四)歷史紀年的表述方法要規范
對于歷史紀年的表述方法,應在《凡例》中進行規定,并在志書記述中統一規范。續志中關于歷史紀年的表述方法有3種:
1. 先記述帝王紀年、年號紀年和民國紀年(不使用日偽年號),后括注公元紀年。采用此中方法,記述帝王紀年、年號紀年時,應使用漢字表示;括注公元紀年時,應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,并應標明“公元”二字。如:“清光緒二十六年(公元1900年)”。記述民國紀年時,應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,括注公元紀年時,應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,并應標明“公元”二字。如:“民國25年(公元1936年)”。
2. 先記述公元紀年,后括注帝王紀年、年號紀年和民國紀年。采用此中方法,記述公元紀年時,應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,不標明“公元”二字。括注帝王紀年、年號紀年時,應使用漢字表示;括注民國紀年時,應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,如:“1900年(清光緒二十六年)”、“1936年(民國25年)”。
3. 一律使用公元紀年,不括注帝王紀年、年號紀年和民國紀年。采用此中方法,記述公元紀年時,應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,不標明“公元”二字。
(五)數字的使用
志稿編寫中,數字的使用應規范。
1. 4位數以上的數字每3位數空半格,不使用千分號或連續排列,如 “78 960”。
2. 多位數字時,同一組數字不可以回行記述。
3. 伯數字與漢字不可以混用。這方面應掌握一個原則:即帶有量詞的數據,一般情況下均應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,如:“234個”、“3 496畝”、“4個省1個區”等;不帶有量詞的數據,一般情況下均應使用漢字表示,如:“四省一區”、“八路軍”等;特殊情況下可根據語言環境具體掌握。
(六)計量單位的使用
志稿編寫中,計量單位不要使用字母符號記述,應使用漢字記述,并全書一致。如“M2”應寫為“平方米” ,“M3” 應寫為“立方米” ,“KV”應寫為“千瓦”等。
(七)波浪線、一字線、兩字線、半字線的使用
志稿中,波浪線“~” 、一字線“—” 、兩字線“——” 、半字線“-” 的使用應統一規范:
1. 波浪線“~” ,用于數字與數字的連接。
2. 一字線“—” ,用于地名與地名的連接。
3. 兩字線“——” , 為波折號,用于引申義的連接。
4. 半字線“-”,用于圖序、表序、產品型號中英文與阿拉伯數字的連接。
(八)不使用模糊詞語
志稿編寫中,在不明確具體時間的情況下,不使用“建國前(后)”、“解放前(后)”等詞語;不使用“近年來”、“目前”、“至今”、“多年來”等時間上模糊的詞語。
(九)不刻意引用歷史資料
志稿編寫中,不使用“據×××××記:” 、“據××××××載:”等詞句,應按照司馬遷編寫《史記》的:“究天人之際,通古今之變,成一家之言”的原則,站在編纂者的角度去直接進行記述,不應大段地照抄前人的記載,不要做歷史資料的轉運站。
(十)圖表的使用應規范
志稿編寫中,圖表應統一規范。圖表是文字記述的補充,應緊隨其正文編排。①表題要規范,表題排列順序為:先記述年份,再記述地區或單位名稱,后記述表格性質。② 表要標明表序,圖要標明圖序,表序和圖序應排在表(圖)的左上方。并要求表(圖)的序列應從前至后順序排列。③ 表中的單位(公斤、畝、人等)應排列在表(圖)的右上方。④ 如有續表,表格的左上角應標明“續表”二字。
(十一)數碼編排應統一
志稿編寫中,“目”級標題下的數碼編排應按照“一、二、三……”、“(一)(二) (三)……”、“1. 2. 3.……”、“(1)(2)(3)……”的方法記述;英文字母應使用大寫字母,“A. B. C.……” 。
(十二)避免標題“沉底”
志稿編寫中,“目”級以上標題不要“沉底”(即標題排在頁末,其下無正文文字)。遇到此種情況,一種處理方法是想辦法在標題下增加一行正文文字;另一種處理方法是將標題移到下頁,與正文文字相接。
(十三)章、節、目的排版格式
志稿編寫中,應以第一層次為一個記述單元,第一層次中的章、節、目的記述內容均應接排前頁,不應另起一頁排版,不要空半頁。
(十四)章后“附”、節后“附”要使用變體字
志稿編寫中,有些資料不能直接進入正文,這就要采取章后“附”和節后“附”的形式進行記述。在采取這兩中“附”的形式進行記述時,所記述的字體應使用楷體字,以示與正文有所區別,且標題要居中。
(十五)標點符號的使用
志稿編寫中,應正確使用標點符號。尤其是引號、逗號、分號、句號。標點符號不要記在一行的第一個字。
1. 記述中,年份與正文之間必須加逗號,年份要與后面的文字分開,(如:“2000年,……”)。
2. 記述中,單位名稱不加引號。
3. 記述中,漢字序號后使用頓號,如:“一、二、……”。
4. 記述中,阿拉伯數字序號后應使用園點,(如:“1.…… 2.……”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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